2019考研政治冲刺思修高频考点汇总(八)(2019考研政治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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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1.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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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2.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法治和德治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

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3.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
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
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国家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法有禁止不得为,体现的是规则之治。

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人们自觉地在行动符合道德才可为,违反道德不可为。

4.推动法治和德治的相互促进
①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应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

②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

③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必须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合理吸收国外法治理论、法学概念、法律话语、法律方法,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

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1.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1)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2)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在依据上,法治思维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

②在方式上,法治思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③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④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2.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1)法律至上
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①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③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包括:①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②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③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①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②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③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4)人权保障
①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

②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人权条款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因此各项人权保护的具体事项有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做出明确规定。

③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

④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

(5)正当程序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

1.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
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2.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3.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4.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国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具有最高的权威。

2.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全体社会成员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②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法律权威是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和关键。

③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我国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本质上讲,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

④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3.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
①信仰法律。

②遵守法律。要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

③服从法律。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

培养法治思维

①学习法律知识;②掌握法律方法;③参与法律实践;④养成守法习惯;⑤守住法律底

考点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

我国宪法规定:①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有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④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1.法律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法律权利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

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2)法律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

②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

③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④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2.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法律义务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

(3)法律义务的四个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②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③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④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变更、消灭,或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辩证统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

最后,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2)一律平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

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实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照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不能“得理不饶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分要求。同样,义务人必须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或部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互利互赢
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不能简单机械静止地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1.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政治权利包括:①选举权利,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③民主管理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④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人身权利
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①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②人身自由权。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③人格尊严权。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④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⑤通信自由权。

(3)财产权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主要包括:①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地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②继承权。

(4)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劳动权。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②休息权。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③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养老保险)④物质 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 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等。
①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②文化教育权,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

2.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
①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②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

③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还可分为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

④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

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公民应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法律权利与自由的前提。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具体包括:①保守国家秘密;②爱护公共财产;③遵守劳动纪律;④遵守公共秩序;⑤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我国兵役法对服兵役的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可以缓征。

(5)依法纳税的义务。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对行政违法者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

人生与人生观

1.正确认识人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总是深深打上了社会属性的烙印。

2.人生观的主要内容
人生观就是人们关于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问题的总观点和总看法。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

(1)人生目的
人生目的是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生观的核心。
作用: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

(2)人生态度
人生态度,是对“人应当如何活”的回答,是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状态。

(3)人生价值
人生价值是指人的生命及其实践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4)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者关系
人生目的表明人的一生追求什么、人生态度表示以怎样的心态实现人生目标,人生价值判定一个具体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其中,人生目的决定着人们对待实际生活的基本态度和人生价值的评判标准,人生态度影响着人们对人生目的的持守和人生价值的评判,人生价值制约着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的选择。

3.人生观和世界观
世界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同时,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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